北加州南灣台灣同鄉會章程 (7/30/2011 修訂)
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北加州南灣台灣同鄉會,會址設於4413 Fortran Court, San Jose,CA95134。本會為全美台灣同鄉會會員。

第二章 宗旨
  1. 促進台美同鄉之情誼。
  2. 共謀台美同鄉之福利。
  3. 維護台美同鄉之人權及利益。
  4. 宣揚台灣文化、促進台美文化交流。
第三章 性質

本會為美國非營利組織。

第四章 會員資格

居住本地區年滿十八歲之台美同鄉並認同本會宗旨及本會規章者。

第五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除永久會員外,會員每年有繳納會費之義務。一般會費及永久會費均不得申請退費。
  2. 入會三個月以上之會員有選舉、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3. 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始有被選舉權。
第六章 會員大會 (年會、臨時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
  2. 年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舉行一次。
  3. 臨時會員大會:
    1. 由理事會提出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之聯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 會長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4. 合法人數: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
  5. 決議:除本章有規定外,議案以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會員通過實行之。
第七章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七位理事組成,包括會長、副會長及五位理事。
  2. 任期:
    1.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理事為兩年。
    2. 副會長為下屆當然會長。
    3. 理事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4.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自十月一日至次年九月三十日止。
  3. 選舉程序:理事之改選定於七月份提名、八月份公布候選人並於年會中選出。
  4. 提名辦法:由理事會物色理事候選人,或經會員十五人以上的聯署,得為候選人,所有提名須經被提名者同意。
  5. 選舉方式
    1. 副會長由應屆新團隊於第一次理事會選舉產生。
    2. 選舉以無記名投票行之,於每年年會現場選出理事。
    3. 候補理事:未當選應屆理事者依得票數之高低,依序為候補理事。
    4. 只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始有投票權。
  6. 罷免:會長、副會長或理事有違背本會宗旨,影響本會福祉之具體事實經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可提出罷免案;會長應於十天內發出開會通知,並於提案後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投票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之。
七、職責:
  1. 會長為理事會當然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並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會長為推行會務得任命顧問及幹事數名。
  2. 理事會針對重大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議決之。
  3. 理事會得設立「臨時委員會」處理特定事項。
  4.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同時不能執行會務時,由秘書長代理。會長得隨時通知理事召開理事會。若經二分之一(含)以上理事聯署亦得召開之。
  5. 理事出缺時,由理事會決定遴選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
  6. 會員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議之。
第八章 章程修改
  1. 經由理事會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聯署,經由大會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實行之。
  2. 會長或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三十天前,將修改章程草案郵寄或電郵全體會員。
  3. 本章程漢英文字翻譯有爭議時,以漢字版本為主。
  4. 經會員大會通過之章程,係以會計年度為基準並應於下年度(次屆 )施行之。